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金字第2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金字第21號

上訴人
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顧熾松
上訴人
池啟光
上訴人
林春
上訴人
曾志忠
上訴人
楊俊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25,2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6,51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金字第21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