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仲訴字第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仲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南投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登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43,9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3,8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