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仲訴字第4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許石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仲訴字第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登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43,9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3,8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仲訴字第4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仲裁判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