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仲訴字第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仲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臺中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川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仲訴字第5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95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仲訴字第5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仲訴字第5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95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