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22號
- 上訴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98年度勞訴字第122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3,560元(計算式:月薪77649元×15又15/30月=12356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