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1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100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亦有明文。另清算人就任後,依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規定,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就任鉅順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乙節,未據提出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通過簿冊之證明文件、提請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3日以98司100字第28702號函及98年5月19日以98司100字第50846號函命其具狀補正,此項通知已於98年3月27日及同年5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各一紙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