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張瑞蘭
- 原告甲○○
- 被告宏林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70號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宏林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上列受罰人因聲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台幣 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334條亦準用前 項規定。 二、查宏林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於97年12月29日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且受罰人於97年12月29日就任,此有股東同意書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可稽,受罰人遲至98年2月27日始向 本院聲報,顯逾前揭聲報期限之規定,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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