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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70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張瑞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70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宏林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上列受罰人因聲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334條亦準用前項規定。

二、查宏林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於97年12月29日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且受罰人於97年12月29日就任,此有股東同意書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可稽,受罰人遲至98年2月27日始向本院聲報,顯逾前揭聲報期限之規定,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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