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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506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5063號

債權人
丙○○
債務人
甲○○
債務人
戊○○
債務人
丁○○
債務人
乙○○

上當事人間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唐山觀自在養生館是否為本案之債務人,若係債務人,請載明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提出債務人甲○○、戊○○、丁○○、乙○○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之證明(因聲請狀所提借據僅載明:「若無法於約定期限償還,全體股東同意無條件,於轉讓股份優先償還本借款」,並無由債務人負清償責任之約定。此項裁定已於98年6 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並未補正債務人甲○○、戊○○、丁○○、乙○○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之證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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