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50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5063號債 權 人 丙○○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戊○○ 債 務 人 丁○○ 債 務 人 乙○○ 上當事人間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唐山觀自在養生館是否為本案之債務人,若係債務人,請載明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提出債務人甲○○、戊○○、丁○○、乙○○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之證明(因聲請狀所提借據僅載明:「若無法於約定期限償還,全體股東同意無條件,於轉讓股份優先償還本借款」,並無由債務人負清償責任之約定。此項裁定已於98年6 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並未補正債務人甲○○、戊○○、丁○○、乙○○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之證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梁永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