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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583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5836號

聲請人
丙○○
代理人
黃秀惠律師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 ○○○○○○○○ ○○○○○○○○○ ○○○○○○○准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本件相對人乙○○○○ ○○○○○○○○ ○○○○○○○○○ ○○○○○○○及其代表人甲○○○○○ ○○○○○○在我國之住所或居所地及相關證明文件(依票上所載發票人為乙○○○○ ○○○○○○○○ ○○○○○○○○○ ○○○○○○○而非聯昇揚股份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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