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9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907號
- 聲請人
- 北大玩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丙○○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本票附表: 98年度司票字第907號│├──┬───────────┬────────┬───────────┬────────┬──┤│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到 期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新臺幣) │ │ │ │├──┼───────────┼────────┼───────────┼────────┼──┤│001 │97年10月9日 │440,514元其中之 │97年11月10日 │WG0000000 │ ││ │ │415,514元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