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1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1513號聲 請 人 東陽穀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准予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