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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1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
    東陽穀物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1513號聲 請 人 東陽穀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准予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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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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