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31號
- 上訴人
- 臺中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8年度建字第13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363,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7,6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3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8年度建字第13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363,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7,6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