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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聲字第109號

聲請免責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聲字第109號

抗告人即聲請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對本院裁定不予免責提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即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二、查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 (下同)98 年6月3日所為該抗告人即聲請人不免責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查:該抗告人即聲請人於98年6月5日即接到通知,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按,則抗告之十日期間應計算至98年6月15日止,該抗告人即聲請人卻遲至98年6月19日始具狀,同年月22日始送至本院收執,顯已逾抗告期限,而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林 新 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 旭 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聲字第109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免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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