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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補字第452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張良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消債補字第452號

聲請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g2;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㈠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鑫川國際開發股份有司限公司於聲請人│
│  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
│  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
│  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㈡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所得及收入清│
│  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
│  聲請前二年(即自96年6月至98年5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
│  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
│  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
│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㈣有擔保權之債權,其擔保權人行使後不能清償之數額,或行│
│  使後財產有剩餘之數額。                              │
├───────────────────────────┤
│㈤應補正:                                            │
│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  (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            │
├───────────────────────────┤
│㈥聲請人之戶籍地非設於臺中地院法院轄區,應釋明有於本院│
│  轄區久住之事證。                                    │
├───────────────────────────┤
│㈦預納郵費新臺幣1530元。                              │
└───────────────────────────┘
~g2;
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
┌───────────────────────────┐
│㈠陳報債務人所欠債務之性質。                          │
├───────────────────────────┤
│㈡小規模營業聲請人之簡單損益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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