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補字第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張良華
- 原告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消債補字第45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劉燕媚 ~g2; 附表一: ┌───────────────────────────┐ │㈠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鑫川國際開發股份有司限公司於聲請人│ │ 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 │ 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 │ 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㈡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所得及收入清│ │ 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 │ 聲請前二年(即自96年6月至98年5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 │ 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 │ 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 │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㈣有擔保權之債權,其擔保權人行使後不能清償之數額,或行│ │ 使後財產有剩餘之數額。 │ ├───────────────────────────┤ │㈤應補正: │ │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 (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 │ ├───────────────────────────┤ │㈥聲請人之戶籍地非設於臺中地院法院轄區,應釋明有於本院│ │ 轄區久住之事證。 │ ├───────────────────────────┤ │㈦預納郵費新臺幣1530元。 │ └───────────────────────────┘ ~g2; 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 ┌───────────────────────────┐ │㈠陳報債務人所欠債務之性質。 │ ├───────────────────────────┤ │㈡小規模營業聲請人之簡單損益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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