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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3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93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揚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起展期至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之清算人,因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無法順利完成銷售,且該不動產與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尚有債務問題未解決,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上開聲請意旨,業據其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是本件經調閱本院97年度司字第374號呈報清算人卷宗結果,應認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8年11月18日止完結清算,以利清算完結。惟聲請人仍應積極處理清算事務,如聲請人再以同一事由聲請展期清算,應另提出委託銷售及處理債務之相關資料過院,併附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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