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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楊國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4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耒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耒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耒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之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經本院調閱92年度司字第228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及97年度聲字第1901號(延展至98年2月15日)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8年8月15日止完結清算。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精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延展清算完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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