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42號
- 聲請人
- 甲○○
指定送
當事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期限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完結清算。聲請費用由明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明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大安稽徵所尚未核定退還該公司溢付之營業稅,無法於延展之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查,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及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卷宗(本院95年司字第226號、97年度聲字第2805號民事卷宗),認本件聲請延展之理由仍屬正當,准予延展清算期限6個月至98年11月29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