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林源森
- 原告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09號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社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983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5,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7,54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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