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09號
- 原告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社農業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9839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5,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7,54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