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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0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林源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09號

原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社農業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9839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5,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7,54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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