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87號
- 原告
- 廖耕彬
- 原告
- 廖耕国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方文獻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映典
- 複代理人
- 卓昀青
- 被告
-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瑞源
- 訴訟代理人
- 張慶宗律師
- 複代理人
- 何孟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對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下稱中區國稅局)98年度財綜所更字第48097100482號裁處書及98年度財綜所更字第48097100494號裁處書為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所認定原告是否受裁處罰鍰處分,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8年8月24日裁定命在前開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原告對上開裁處書所為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業經中區國稅局作成復查決定書,再經財政部作成訴願決定書,並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作成100年度訴字第9號判決及100年度訴字第10號判決確定,有裁判書查詢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5月26日中高行祥仁100訴00009字第1000001608號函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