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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8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許秀芬黃峻隆黃佳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87號

原告
廖耕彬
原告
廖耕国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文獻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映典
複代理人
卓昀青
被告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源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對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下稱中區國稅局)98年度財綜所更字第48097100482號裁處書及98年度財綜所更字第48097100494號裁處書為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所認定原告是否受裁處罰鍰處分,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8年8月24日裁定命在前開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原告對上開裁處書所為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業經中區國稅局作成復查決定書,再經財政部作成訴願決定書,並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作成100年度訴字第9號判決及100年度訴字第10號判決確定,有裁判書查詢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5月26日中高行祥仁100訴00009字第1000001608號函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黃峻隆

法 官 黃佳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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