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87號
- 原告
- 勁力幫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顥麒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7 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雖原告嗣於98年7 月24日曾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9日以98年度救字第77號裁定駁回聲請,原告於民國98年8月26收受裁定並未抗告,該訴訟救助事件已確定,有本院上開訴訟救助事件卷證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