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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53號

拆除地上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黃峻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453號

上訴人
林金連
被上訴人
台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8,1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53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拆除地上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