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77號
- 上訴人
- 王志偉
- 上訴人
- 英美語言訓練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上 訴 人兼
- 法定代理人
- 康智綿
- 上訴人
- 楊美華
- 上訴人
- 何光傑
- 上訴人
- 艾思英檢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上 訴 人兼
- 法定代理人
- 郭銀芬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坤皇律師
- 被上訴人
- 夏愷隸即台中市私立戴爾英文短期補習班
- 送達代收人
- 陳 健
- 號9樓之5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2777號侵權行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有關財產權部分之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元;非財產權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以上合計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9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