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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17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王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017號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劉榮滄 律師
被告
甲○○

上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3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壹佰捌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參佰零捌元」;原判決正本第七項第二三、二四行「以上合計為118,188元(89,964+13,230 14,994=118,188)」,應更正為「以上合計為151,308元(33,120+89,964+13,230+14,994=151,308)」;原判決第8項第1行「118,188元」,應更正為「151,308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因計算之疏漏(漏計原判決第7項第1行所載之基地租金新台幣33,120元),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17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