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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9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396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依台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度彰簡字第388 號民事確定判決及89年度執辛字第5440號債權憑證之執行名義,請求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肆佰貳拾陸萬元及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請求權不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叁仟壹佰柒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執辛字第5440號債權憑證在本院強制執行在案(97年執字第83423 號),其債權憑證核發日期為民國88年12月27日,被告遲於97年10月始提出強制執行之聲請,已逾5 年時效,為避免被告屢次聲請強制執行,原告須屢次為時效抗辯,為此提起本訴,並聲明求予判決:確認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執行名義,被告請求原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26 萬元及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債權及請求權不存在。

二、被告抗辯略以:消滅時效之效力,不過發生拒絕給付之抗辯權,債務人為時效抗辯後,消滅者為請求權,而非債權本體,本件請求權之權利本身及債權本體均存在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且得藉確認判決除去,即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之規定提起確認訴訟。原告以被告若屢次聲請強制執行,原告須屢次為時效抗辯,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此項不安狀態尚非不得以確認判決除去之,並無不合,足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四、查被告執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度彰簡字第388 號確定判決之執行名義確定其票款債權及請求權,其原有票據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依票據法第22條第1 項規定為1 年,再依民法第137 條第3 項規定,應自上開判決確定之日起延長為5 年。被告於89年6 月16日以台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執字第5440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強制執行,依民法第129 條第2 項第5 款規定與起訴有同一效力,即得發生中斷時效之效力,並於執行法院於89年12月27日發給債權憑證,使強制執行事件終結時,中斷之時效再重行起算5 年。被告遲於9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本件強制執行聲請(本院97年度執字第83423 號),本件執行名義之請求權已罹於5 年時效而消滅,此並經兩造所確認。

五、而時效完成後之效果,我國法制採抗辯權發生主義,債務人得執以拒絕給付。而抗辯權與請求權處於對立之狀態,請求權係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之權利,就權利體系而言,即法律對於權利本體所賦予之作用,抗辯權則就已存在之請求權發生對抗之權利。抗辯權尚分為一時抗辯權與永久(滅卻)抗辯權,前者之行使僅請求權一時被排除,後者則其行使,請求權即永被排除而不發生作用,消滅時效完成後之抗辯權性質上屬於滅卻性(永久性)抗辯權,一旦債務人以消滅時效完成為理由拒絕給付,請求權永不發生作用,故我國民法第144 條第2 項規定「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暨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748 號民事判決謂:「必須債務人行使抗辯權後,債權人之請求權『始』歸於消減。」,應解為債權的請求力因抗辯權之行使而減損,難以訴之方法強制實現,債權人自無要求債務人為特定行為之請求權可言。然此種罹於消滅時效的債權,係屬所謂不完全債權,權利自體本身不消滅,復仍得受清償,債權人受領給付的權能(債權之保持力)並不因此而受影響,故原告請求確認系爭執行名義之債權不存在,則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據此請求確認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執行名義之請求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即其求予確認債權不存在),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支票付款人均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花壇分行)
┌──┬────┬────┬───────┬─────┬─────┐
│編號│ 發票日 │ 發票人 │提  示  日  即│ 票據號碼 │ 票面金額 │
│    │    │        │  利息起算日  │          │ (新臺幣) │
├──┼────┼────┼───────┼─────┼─────┤
│ 一 │88.02.28│ 甲○○ │  88.03.01    │UA0000000 │2,180,000 │
│    │        │        │              │          │          │
├──┼────┼────┼───────┼─────┼─────┤
│ 二 │88.02.06│ 同上   │  88.02.06    │UA0000000 │2,080,000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96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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