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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3號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3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日裁定命原告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2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3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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