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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18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黃文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18號

原告
甲○○
原告
丙○○
原告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修三律師
被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武陵農場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被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宣判日期「98年1月1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9年1月1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18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