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18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丙○○
- 原告
- 乙 ○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修三律師
- 被告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武陵農場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訴訟代理人
- 許博堯律師
- 被告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宣判日期「98年1月1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9年1月1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