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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9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卓進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92號

上訴人
甲○○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892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88,0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6,2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進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榮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92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