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醫字第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醫字第2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徐嫚嬪即徐雯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黃宏隆間因本院98年度醫字第2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醫字第2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黃宏隆間因本院98年度醫字第2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