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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

確認繼承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楊熾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

上訴人
乙○○
即被告
被上訴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三及第七十七條之一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六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九十八年八月十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熾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繼承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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