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 原告
- 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王有民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陳瑾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錦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寶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念祖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一翰律師
- 被告
- 臺中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陳漢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嘉宏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契約法律關係存在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06,6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兩造於民國99年8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協議為85,08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792元,原告僅繳納606,600元,尚欠154,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