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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確認契約法律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林慶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原告
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瑾瑜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寶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律師
被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嘉宏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契約法律關係存在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06,6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兩造於民國99年8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協議為85,08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792元,原告僅繳納606,600元,尚欠154,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慶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33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契約法律關係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