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3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健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國添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3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國添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