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22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本件原告與被告丙○○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要件、當事人能力要件及訴之聲明不足等事項。
理由
一、本件依原告所提出之訴狀及聲明內容所示,就被告方面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要件、當事人能力要件及訴之聲明等事項,尚有未足之處。本院前已於民國99年2月24日當庭諭知原告應於二週內補正,惟原告未依期補正,僅於99年3月11日具狀陳稱需相當時日云云,迄今又逾10日,仍未具狀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