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45號
- 原告
- 泰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文俊 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吳秀菊律師
- 被告
-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福田
- 訴訟代理人
- 王素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建上字第34號即106年度建上更㈢字第4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9年3月22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建上移調字第17號即106年度建上更㈢字第49號調解筆錄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