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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8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82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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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
複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
被告
乙○○

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5月1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82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