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金字第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金字第21號
- 上訴人
- 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顧熾松
- 上訴人
- 池啟光
- 上訴人
- 林春
- 上訴人
- 曾志忠
- 上訴人
- 楊俊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25,2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6,51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