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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0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08號

聲請人
頡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4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308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乃弘工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97年12月6日 │12,600元 │0000000 │ ││ │童琴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08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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