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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1093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唐敏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109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玟瑞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楊庶梅
訴訟代理人
李玲瑩律師
複代理人
杜逸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經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四月八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本件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1093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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