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智字第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智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煜能企業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黃順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京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54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