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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29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黃炫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29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丙○○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48,0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510,4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772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29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