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78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廖國智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張允昌
當事人間99年度訴字第137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99年12月2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一審對於被上訴人張允昌請求上訴人廖國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係判決駁回被上訴人之訴(理由見本院判決第十頁,理由(三)以下),故第一審判決對於上訴人並無不利,上訴人無上訴之必要,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