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01號
- 上訴人
- 即
- 反訴原告
- 謝上文
上列上訴人與反訴被告王清謀因99年度訴字第2001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4,335,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5,9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01號
上列上訴人與反訴被告王清謀因99年度訴字第2001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4,335,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5,9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