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80號
- 上訴人
- 劉枝銓
- 被上訴人
- 保證責任臺中縣湖南合作農場
- 法定代理人
- 何松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及同年12月30日補充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扣除上訴人已繳裁判費4,500元,尚應補繳21,5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