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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80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黃峻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80號

上訴人
劉枝銓
被上訴人
保證責任臺中縣湖南合作農場
法定代理人
何松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及同年12月30日補充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扣除上訴人已繳裁判費4,500元,尚應補繳21,5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80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所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