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25號
- 原告
- 林子善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文森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錦娟
- 被告
- 姚軍宏
- 訴訟代理人
- 吳彥明
- 被告
-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炳昱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4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與正本中,就「預估拆鋼釘」部分之費用16,947元,係原告起訴時尚未拆鋼釘所為費用之預估,而原告於99年7月已拆除鋼釘後,即將該筆「實際發生之費用」改列於醫療費用項目下,並經本院為判決採認,故就「預估拆鋼釘」之費用16,947元部分,顯係重複計算之誤算,此對照原告最後數次言詞及書狀已未再列該項即明,且附表編號5部分之計算式,前於加總時亦有誤算,故關於附表所示之誤算,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欄位 │原判決內容 │應更正內容 │ ├───┼─────┼──────────────┼─────────────┤ │1 │主文第1項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林文森新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林文森新│ │ │ │幣玖拾貳萬玖仟零參拾壹元 │臺幣捌拾伍萬貳仟零捌拾肆元│ ├───┼─────┼──────────────┼─────────────┤ │2 │主文第4項 │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貳萬玖仟零│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伍萬貳仟│ │ │ │參拾壹元為原告林文森預供擔保│零捌拾肆元為原告林文森預供│ │ │ │ │擔保 │ ├───┼─────┼──────────────┼─────────────┤ │3 │得心證之理│至於日後拔除鋼釘部分,據仁愛│全段文字刪除 │ │ │由(四) │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下│ │ │ │1、(3) │稱仁愛醫院)99年6月23日仁總 │ │ │ │ │字第099060081號函…既有仁愛 │ │ │ │ │醫院上揭函文可資佐證,應較可│ │ │ │ │採。 │ │ ├───┼─────┼──────────────┼─────────────┤ │4 │得心證之理│以上醫療費用合計,就原告林文│以上醫療費用合計,就原告林│ │ │由(四) │森部分,共計34,199元,原告蔡│文森部分,共計17,252元,原│ │ │1、(4) │錦娟部分,則為9,276元。(原 │告蔡錦娟部分,則為9,276元 │ │ │ │告林文森部分之計算式:8,055 │。(原告林文森部分之計算式│ │ │ │+1,000+8,197+16,947元= │:8,055+1,000+8,197= │ │ │ │34,199元;原告蔡錦娟部分之計│17,252元;原告蔡錦娟部分之│ │ │ │算式:940+950+7,386元= │計算式:940+950+7,386 =│ │ │ │9,276元) │9,276元) │ │ │ │ │ │ ├───┼─────┼──────────────┼─────────────┤ │5 │得心證之理│綜上,原告林文森所得請求之部│綜上,原告林文森所得請求之│ │ │由(四)7 │分為990,561元。(計算式: │部分為913,614元。(計算式 │ │ │、 │34,199元+60,000元+17,190 │:17,252元+60,000元+ │ │ │ │元+619,172元+200,000元= │17,190元+619,172元+200, │ │ │ │990,561元) │000元=913,614元) │ ├───┼─────┼──────────────┼─────────────┤ │6 │得心證之理│原告林文森得請求被告給付929,│原告林文森得請求被告給付 │ │ │由(六) │031元(計算式:990,561元- │852,084元(計算式:913,614│ │ │ │61,530元=929,031元) │元-61,530元=852,084元) │ ├───┼─────┼──────────────┼─────────────┤ │7 │得心證之理│原告等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原告等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 │ │由(七) │被告等連帶給付原告林文森929,│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原告林文森│ │ │ │031元 │852,084元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