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7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王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79號

上訴人
蔡順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69,929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79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