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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33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33號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複代理人
鄭晃奇律師
複代理人
戴君宇
被告
吳鄭雪娥
被告
吳柔霏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被告
陳鴻林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8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第六項第一行、第七項第二行「供擔保號」記載,應更正為「供擔保後」;第七項第一行「本判決第二項」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三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33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