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33號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
- 法定代理人
- 廖蘇隆
- 訴訟代理人
- 洪嘉鴻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晃奇律師
- 複代理人
- 戴君宇
- 被告
- 吳鄭雪娥
- 被告
- 吳柔霏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進文律師
- 被告
- 陳鴻林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8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第六項第一行、第七項第二行「供擔保號」記載,應更正為「供擔保後」;第七項第一行「本判決第二項」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三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