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更字第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更字第6號
- 原告
- 劉建漢
- 被告
- 李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2萬2400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8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就本件訴訟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駁回確定(本院99年救字第85號裁定於99年8月16日送達原告,原告未抗告而於99年8月26日確定)。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