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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7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76號

上訴人
原告
台中港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瀛
法定代理人
德隆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276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93,2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4,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對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76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