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1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保證責任臺中縣清水合作農場
- 法定代理人
- 顏朝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陳絨間請求給付補償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98,6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1,09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14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補償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