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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7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許秀芬林慧貞黃佳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黃佳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7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