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