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33號
附帶上訴人即
- 原告
- 賴啟弘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王清泉即連興油行間因請求工資補償等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3,4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33號
附帶上訴人即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王清泉即連興油行間因請求工資補償等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3,4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