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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33號

工資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陳宗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33號

附帶上訴人即

原告
賴啟弘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王清泉即連興油行間因請求工資補償等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3,4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33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工資補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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