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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55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周玉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5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米加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貴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典岳等因99年度勞訴字第155號給付薪資等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408,0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董美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55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