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5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米加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貴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典岳等因99年度勞訴字第155號給付薪資等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408,0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